——要求提供資料權。即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guī)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同時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檢查權。即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shù)據(jù)的系統(tǒng),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
——調查取證權(含查詢賬戶和存款權)。即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按照規(guī)定權限審批后,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權。即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款項、責令暫停使用款項;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等。
——提請協(xié)助權。即在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時,可以提請公安、監(jiān)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xié)助。
——移送權。即對不屬于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權限范圍的事項,依法依紀移送其他機關處理的權力。具體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事項,移送相關司法機關查處;二是沒有涉嫌經濟犯罪,但違反黨紀政紀規(guī)定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事項,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相關干部管理部門查處;三是應由主管部門或各級政府進行處理的其他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或政府進行處理。
——處理處罰權。即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通報或公布審計結果權。即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建議權。即就審計發(fā)現(xiàn)的有關問題,向被審計單位以及有關部門反映并建議采取相應措施的權力。建議的事項不僅包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需要改進、糾正的行為,還包括其他有關單位需要改進、糾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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