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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寧波:優(yōu)化工作機制 強化審計整改落實
 
【時間:2020年09月02日】 【來源:浙江省寧波市審計局】字號: 【大】 【中】 【小】

8月31日,浙江省寧波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審計整改落實工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的出臺將進一步完善審計整改協(xié)調聯(lián)動機制。《意見》要求市審計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領導,發(fā)揮統(tǒng)籌協(xié)調作用。定期分析研判,督促指導被審計單位抓好整改工作。審計、紀檢監(jiān)察、組織人事等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協(xié)作意識,加強信息互通、工作互聯(lián),提高審計監(jiān)督效能。對審計機關提請協(xié)助的整改意見,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對審計發(fā)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審計機關要依法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核實查處,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結果。

《意見》的出臺將進一步完善審計整改責任落實機制。被審計單位要嚴格落實審計整改主體責任,對照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嚴肅認真抓好整改工作。特別是被審計單位的“一把手”,作為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管、親自抓,既要對本級存在問題抓好整改工作,確保整改工作落到實處,又要對下屬單位存在的問題要履行好主管責任,加強督促確保落實。

《意見》的出臺將進一步完善審計整改成果運用和約談問責機制。把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績效管理、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納入目標管理考核范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納入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檢查考核的內容,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對不按規(guī)定期限要求進行審計整改的單位要追究責任,對拒絕、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單位要從嚴問責,切實維護審計監(jiān)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林麗萍 畢穎)

責任編輯: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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