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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對違法行政且造成重大損失的官員,不僅要追究刑事責任,還要追究其民事責任
 
【時間:2015年05月11日】 【來源:新華網】字號: 【大】 【中】 【小】

遏制“濫權”:規(guī)范程序之外關鍵在追責 配套法規(guī)尚待完善

為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健全依法決策機制的精神,針對安徽省一些領導干部依法依規(guī)意識不強、權力運行不規(guī)范、違法決策、應決策而不決策等問題,安徽省政府近期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系統(tǒng)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意見》,圍繞依法依規(guī)、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終生負責4個方面制定了14項具體措施。

安徽省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規(guī)范程序是遏制“濫權”的重要保證,但實踐中發(fā)現(xiàn)有些行政決策表面上程序完善,背后卻仍然存在權錢交易。

“要真正管住‘權力任性’,落實違法決策責任追究是關鍵!”這位負責人認為,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但哪些情況要追究,怎么追究,責任怎么界定,都還需要建立相關細則性制度。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認為,對違法行政且造成重大損失的官員,不僅要追究刑事責任,還要追究其民事責任。

“官員存在受賄行為的,要追究其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等刑事責任。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還要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向其提出經濟追償。”姜明安介紹,四中全會上已經提出探索公益訴訟制度,但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對這一塊還沒有做出具體規(guī)定。

“官員違法行政造成的國家損失應由其個人賠償,立法機關應該抓緊把公益訴訟制度進一步完善,向‘濫權貪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shù)脑V訟。”姜明安說。(摘自新華網:權力為何如此“任性”?——安徽多名落馬官員違法行政行為透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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