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登封把“民主測評”引入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之中
【發(fā)布時間:2008年09月12日】
【來源:河南省登封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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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領導干部的審計評價,不再只由審計人員唱‘獨角’,群眾也有話語權了”。這是近日河南省登封市審計局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探索出的一個新方法,即把“民主測評”引入審計評價之中,讓群眾對領導干部履職情況進行“打分”,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更加客觀、公正。

    在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諸環(huán)節(jié)中,審計評價是一個極為關鍵的環(huán)節(jié),是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部門認定領導干部功過是非的主要參考依據,事關領導干部升遷去留和任用。但登封市審計局發(fā)現,常規(guī)的審計評價主要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容易受審計質量的優(yōu)劣而影響對被審計干部的評價。

    為了彌補看“賬本”評價干部的不足,登封市審計局探索推行了“民主測評法”,即由該局采取發(fā)放民主測評表的方式,對被審計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民主測評。測評的時機一般選擇在向被審計單位說明審計意圖、審計對象個人履行經濟責任述職之后進行。測評范圍由審計組確定,由被審計單位負責召集,參加測評人員采用無記名填票的方式進行。測評項目主要包括“任期廉潔自律情況、任期履行財經紀律情況和任期綜合評價情況”。其中“任期廉潔自律”評價項目包含“有無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費娛樂活動”等6項評價內容,“任期履行財經紀律”評價項目包含“有無在重大經濟決策上失誤”等7項評價內容,評價意見按“有、無、不了解”三種判斷和“好、一般、差、不了解”四種等次進行選擇。測評后,由該局兩人以上人員進行統(tǒng)計,并將統(tǒng)計結果納入到審計評價之中。

    該局將“民主測評”引入經濟責任審計中后,發(fā)揮了三大作用。一是從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審前調查掌握的情況可能不全面、不透徹的缺憾;二是通過民主測評獲取了群眾反映出來的審計線索;三是更加客觀、公正的評價了領導干部的履職情況。(李朝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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