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綏化市出臺村級組織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發(fā)布時間:2008年08月26日】
【來源:黑龍江省綏化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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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黑龍江省綏化市委、市政府出臺《綏化市村級組織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把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項制度性工作,在全市10個縣(市)區(qū)全面施行,推進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新農村建設。

    該《辦法》是綏化市審計機關在多年的探索實踐基礎上,根據《審計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掇k法》規(guī)定,村級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主要包括:村集體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村級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國家投入新農村建設資金(資產)的管理、使用、效益情況;村級債務化解及新形成債務情況;村集體土地、水面、林木、房屋等資源管理情況;任期內重大經濟決策的實施及效益情況;任期內全村經濟社會發(fā)展目標完成情況;財務公開情況;本人廉潔自律情況;其他負有經濟責任的事項?!掇k法》還規(guī)定,各縣(市)區(qū)審計局和經管站對所轄縣(市)區(qū)村級組織主要負責人負有審計監(jiān)督職責;各縣(市)區(qū)審計局和經管站協(xié)商制定審計計劃,統(tǒng)一確定審計對象,分別實施審計;審計機關重點審計國家投入新農村建設資金較多的村,經管站根據審計機關授權可對國家投入新農村建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對經管站進行業(yè)務監(jiān)督和指導;市審計局和市農委對縣(市)區(qū)村級組織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

    《辦法》要求,審計組實施審計時,要堅持財務收支審計與效益審計相結合、審計與審計調查相結合、審查賬簿合同等資料與實地考察相結合等辦法,確保審計結論準確可靠。村級組織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要向本級政府報送,同時抄送管轄村級組織主要負責人的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對村級組織主要負責人違反財經法規(guī)的行為,向相關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提出審計建議,管轄黨委、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審計建議;涉及違紀行為或觸犯刑律的,移交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審計組審計時,不準在村里用餐,不準使用村里的交通工具,不準對村級組織進行經濟處罰。需要用餐或使用交通工具,必須合理付款。(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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